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我校學生綜合素質考評工作,促進學生綜合素質的提高,根據《中國普通高等學校德育大綱》、《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等文件精神,結合我校實際情況,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學生綜合素質分為基礎性素質和發展性素質。基礎性素質是指體現共性要求的學生德、智、體方面的素質;發展性素質是指體現學生個性發展的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方面的素質。
第三條 綜合素質考評采取定量與定性、記實與評議相結合的辦法,對學生進行全面測評。綜合素質考評實施過程中,要加強各職能部門聯動。
第四條 綜合素質考評注重學生教育和管理的功能,鼓勵和支持學生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教育、自我監督。
第二章 基礎性素質考評
第五條 基礎性素質考評按德、智、體三個一級指标設立。
(一)“德”素質考評分由記實分值和評議分值兩部分組成。“記實”和“評議”的權重分别占0.7和0.3。用公式表示為“德”分=記實成績×70%+評議成績×30%。
需要“記實”的關鍵行為有:(1)學校要求每個學生必須做到的行為;(2)學校提倡、鼓勵學生做到的行為;(3)學校反對并予以通報批評或紀律處分的行為;(4)學生在宿舍的表現。
“評議”包含學生品德表現測評八項指标。
根據學生“德”分的成績排序進行“德”素質等級評定,品德評定等級分為優秀、合格和不合格三級,其中優秀占25%。
(二)“智”素質考評分:F智=44+14N(N為學生學年平均績點)。
(三)“體”素質考評評分依據“學生體質健康标準”成績得出。
第六條 基礎性素質成績=德分×0.25+智分×0.6+體分×0.15。
第三章 發展性素質考評
第七條 發展性素質考評内容包括創新創造能力、組織管理能力、文體特長、操作技能、輔修選修課情況、特殊表彰等方面,以學生實際獲得的榮譽、獎勵及成果鑒定書等為主要評價指标。
(一)創新與創造能力
1.科技(或學習)競賽:參加校級以上科技(或學習)競賽獲獎者,可予以加分;
2.科研成果及作品:學生的科研成果或作品獲得校級及以上獎勵者,可予以加分。總加分不超過6分。
(二)技術技能
技術技能主要包括英語、計算機、社會實踐方面的能力(英語和計算機專業除外)。
(三)組織管理能力
組織管理能力是指學生幹部所承擔的本職工作能力。學生幹部包括校、院學生會幹部,團委、團總支學生幹部,各學生社團管理幹部,班委、團支部成員,學生黨支部、黨小組幹部,有關部門的學生助理等。對學生幹部進行統一管理,分級考核。各級學生幹部分别由在用單位進行考核并确定等級。考核部門應在新學年開學的第一周内将上學年考核成績報給學生所在學院,學院應予以認可。考核分三等:優、良、一般。比例各占三分之一。
(四)文體特長
參加院級及以上文藝、體育比賽獲得獎勵或表彰。一次活動中獲多項獎勵時,累計加分不超過A等對應的分值。
(五)選修、輔修、第二專業情況加分
以獲得的選修、輔修和第二專業規定要求學分為依據進行加分。總加分不超過6分。
(六)特殊加分
1.積極參與學校的改革與建設,提出合理化建議被學校采納者加4分,被學院采納者加2分。加分不超過6分;
2.學年内被評為校級先進文明宿舍的,宿舍成員每人分加2分,其中宿舍長加3分;
3.本方案未能涵蓋的發展性素質加分項,由學院評優獎勵領導小組提出報學生工作部(處)審定。
第八條 發展性素質綜合成績為以上(一)、(二)、(三)、(四)、(五)、(六)項分值之和。
第四章 考評結果與評優評獎
第九條 考評結果與學生的各類評優評獎挂鈎。在評優評獎中,考慮基礎性素質和發展性素質的雙重作用。
第十條 評優評獎原則為:根據評優或評獎比例,按基礎性素質和發展性素質考評成績排序确定獲獎資格人選範圍,按各獎項規定條件确定最終獎項分配。
第五章 組織實施
第十一條 綜合素質考評每學年進行一次。學生工作處在每學年末統一部署全校學生綜合素質考評工作,提出具體要求,由學院負責考評工作的動員和組織。班主任具體負責本班學生的綜合素質考評的組織、協調工作。班級學生幹部應當掌握本班同學學習、生活及工作情況,做好考評的基礎性準備工作。
每學年開學的第一個月内完成上一學年的綜合素質考評工作。
第十二條 學生綜合素質考評工作根據下列程序進行:
(一)學院進行學生學年總結、考評動員與具體組織安排;
(二)成立以班幹部、宿舍長和一般同學等各層次的學生代表組成的班級考評組,考評組成員不得少于本班人數的20%;
(三)以小組為單位召開總結會,每小組需有考評組成員,先由同學對照《學生品行表現測評參照模式》,逐條彙報自己的實際表現後,其他同學對其進行評議,肯定其成績與優點,指出其存在問題;
(四)班級考評組成員根據各小組的彙報及自己所掌握的情況,對照《學生品德素質考評參考标準》對全班同學逐項逐個打分,分别去掉一個最高分和一個最低分後,統計出每位同學的得分;
(五)班主任組織計算并核實每個學生得分,對全班學生進行排名,并完成相關獎項的推薦工作;
(六)學生學年考評鑒定表,歸入學生本人檔案。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三條 本細則适用于在校的普通本科學生。
第十四條 本細則由學生工作處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細則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